全国统一客服热线:028-85868581
成都市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标准化协会党支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制度》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 2026-07-23 浏览次数:196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党对协会工作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规范党支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的程序和行为,协会制定了《成都市标准化协会党支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制度》,经第十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成都市标准化协会

2026723



成都市标准化协会

党支部参与重大决策事项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成都市标准化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协会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上级党组织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协会章程及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明确党支部在协会重大决策中的职责与定位,规范参与决策的程序与方式,将党的领导融入协会治理全过程,构建党支部“参与不干预、到位不越位”与管理层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治理机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决策事项”,是指涉及协会制定或修改章程、确定或调整会费标准、完善管理制度、重要人事安排、重要业务活动、开展涉外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重大资产事项等对协会发展全局、会员权益、社会影响具有决定性作用的事项。

第四条  党支部参与重大决策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治引领原则:确保协会决策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服务国家和省级发展战略;

(二)依法合规原则:决策程序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及协会章程;

(三)民主集中原则:集体研究讨论,形成党支部意见,支持协会决策机构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服务中心原则:以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和协会规范运作为目标,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二章  职责与定位


第五条  协会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职责包括:

(一)把牢政治方向: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协会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二)开展前置研究:对拟提交理事会和会员大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三)推动决策落实:团结带领党员和会员,保障协会重大决策有效实施;

(四)加强廉洁监督:对协会负责人及关键岗位人员履行监督职责,防范廉洁风险。

第六条  党支部书记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等重要决策会议。党支部在协会负责人人选推荐、审核等环节承担政治把关责任。


第三  重大决策事项范围


第七条  党支部参与重大决策事项清单: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的重要法律法 规,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有关工作要求,落实上级党组织及行业管理部门的重要文件、会议和工作部署;

(二)制定或修改章程、确定或调整会费标准、完善或废除重要管理制度等;

(三)重要人事安排,含换届选举、负责人人选推荐、重要人事变动、评先评优、“两代表一委员”候选人推荐、专职工作人员岗位聘任、薪酬待遇及关系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等;

(四)重要业务活动,含举办各类节庆展会论坛年会活动、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到各类基层开展调研考察活动等;

(五)重要资产处置、重要项目安排、重要资源配置、大额经费开支,含接收大额捐赠或开展对外捐赠;

(六)开展涉外活动,含与国际组织的合作、国际学术交流、科技创新成果交流与展示等涉及国际事务的活动;

(七)审议理事会的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

(八)改变或撤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作出的不适当决定,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终止)的清算等事项;

(九)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等决策事项;

(十)对名誉职务设置进行审核把关;

(十一)需要党组织参与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  参与决策的程序与机制


第八条  党支部参与重大决策,主要采取“前置研究讨论”方式,基本程序如下:

(一)动议与沟通:重大事项动议提出后,协会主要负责人应与党支部书记进行事前沟通,说明议题背景、内容、方案及相关依据。

(二)材料准备与报送:责任部门应提前准备完整材料,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提交党支部。

(三)党支部会议研究:党支部应及时召开支委会或党员大会集体讨论,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或党员出席,充分发表意见,按民主集中制形成书面《党支部关于[事项名称]的研究意见书》。

(四)形成组织意见:党支部应在《研究意见书》中明确出具以下意见之一:

1.同意:同意方案,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审议。

2.原则同意,建议修改后提交:对方案总体认可,但需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3.暂缓决策,建议补充材料后重新论证:认为论证不充分、条件不成熟或存在较大风险,建议暂缓决策,待补充工作后再议。

4.不同意:认为方案存在根本性、方向性问题,建议不予提交审议。党支部书面意见由党支部书记签发。

(五)意见送达与决策会议:党支部意见应在相关决策机构会议前送达。党支部书记应列席会议并说明意见,决策机构应充分尊重党支部意见:

1.采纳意见的,按程序推进;

2.出现重大分歧的,应暂缓决策,加强沟通;必要时党支部可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3.决策结果应形成纪要,抄送党支部备案。

(六)执行与监督:党支部应跟踪了解决策执行情况,对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确保决策落实。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九条  组织保障

1.落实协会负责人与党支部负责人“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要求;

2.协会应为党支部履职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场所和信息支持,秘书处明确专人负责联络协调;

3.建立党支部与管理层定期学习会商机制,共同提升政策理解和决策协同能力。

第十条  考核与报告

1.将党支部参与重大决策情况纳入协会年度工作考核及党建工作评价;

2.党支部每年向上级党组织专题报告参与决策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政治监督党支部发现协会作出的决议或活动存在违反政策法规或偏离政治方向的风险时,应及时通过提醒、会商或报告等方式监督纠正。


第六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三  本制度由协会党支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Copyright 1993-2024 备案号: 蜀ICP备2021029325号-1 蜀ICP备202102932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