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标准化协会
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财务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成都市标准化协会章程》的规定,为保证协会履行职责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标准化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所有成员。
第三条 本协会会员向协会缴纳会费的基本原则是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四条 本协会会费标准为一年度。
会费:理事长单位20000元/年;
副理事长单位10000元/年;
理事单位5000元/年;
会员单位1000元/年;
预备会员:0元/年。
第五条 会员按应缴纳的金额以现金或通过银行、邮局汇寄协会秘书处。收到汇款凭证后,协会开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
第六条 本协会全部收入除用于与本协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条 经费用途包括:
(一)资料、报刊编制印刷费用;
(二)组织会议、行业调研、培训、考察交流等活动费用;
(三)工作人员工资及其他必要的办公支出;
(四)其他应支出费用。
第八条 本协会对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经理事会表决后,取消会员资格。
第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格、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日常使用管理和监督,应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预算的前提下,厉行节约,加强经费使用管理、监控和控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成都市标准化协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2025年7月16日第九届第七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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