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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标准化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成都市标准化协会,英文译名:Chengdu Associ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英文缩写:CDAS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全市从事标准化工作的个人和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我市发展标准化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通过建立联合党支部,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协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团结和组织全市标准化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恪守非赢利原则、及时披露信息。

本协会设立的目的是:更好地发挥党和政府联系标准化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贯彻落实;开展标准化科技学术活动,普及标准化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为提高我市标准化科技水平和标准化科技工作者的素质,促进与国外标准化组织之间合作与交流,加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捐赠单位(捐赠人)承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机关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成都市金牛区蜀兴西街36号,邮政编码61003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围绕我市标准化科技工作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开展标准化(标准、质量、认证等相关领域)学术理论研究,组织市内外标准化学术交流;

(二)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或参与标准化领域的有关管理工作和技术工作,承担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三)开展标准化领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技术方面的研究工作和社会调研,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建议;

(四)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或社会委托承担或参与标准化科技项目的论证、标准化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

(五)普及标准化知识,培训标准化人员;

(六)开发标准化信息资源,组织标准化咨询服务;

(七)编辑出版发行标准化书刊、资料;

(八) 协助各级标准化机构组织推广标准化工作的先进经验;

(九)兴办与标准化有关的经济技术实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十)关心和维护标准化工作者的权益,组织为标准化工作者服务的各种活动,为本协会会员提供服务;

(十一)承担与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第八条 本协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积极支持本协会工作,对本团体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的人士或单位。其中

个人会员的条件:

1. 从事标准化工作,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在标准化工作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2. 对标准化科学技术研究和群众性标准化科普活动有贡献;

3. 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对标准化科学发展有较大贡献的,在科研、生产、教育、标准化管理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在市内标准化界有一定威望的会员,经本团体理事推荐,理事会批准,可授予资深会员称号;

4. 凡对标准化工作和本团体的活动有重大贡献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推荐,全体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荣誉会员是本团体的最高荣誉称号。

单位会员的条件:

1.从事标准化技术、研究及管理工作者的企事业单位,可经申请接纳为本团体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应指派一位代表,参与本团体的有关活动。单位会员的代表必须是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2. 单位会员的标准化工作人员自愿加入本协会时,按本章程规定办理个人入会手续。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展为会员和担任协会职务: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 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 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 非中国公民;

(七) 法律、法规规定不的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单位会员的权利:

(一)单位会员的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可选派代表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可优先取得本协会的技术资料;

(四)可要求本协会优先提供技术咨询和协助举办培训班;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常务理事和会长(理事长)、监事长、副理事长(副会长),通过对秘书长、其它执行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和罢免;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选举实行等额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监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监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监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报成都市科学协会审查并经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理事长、监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研究解决秘书处提出需要及时做出决策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团体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主持本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协调机构内部事宜和对外交流;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3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监事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团体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团体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协会重要行政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主持召开本团体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协议),督促调解方案(协议)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职工中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在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三)支持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

(五)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先向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活动、论坛活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理事长单位20000元/年;

            副理事长单位10000元/年;

            理事单位5000元/年;

            会员单位1000元/年。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全部收入除用于与本团体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格、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的月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第五十二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三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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